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要净化“交际圈”“朋友圈”
1月25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
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媒体的形象代表,是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坚定政治立场、高尚道德品质、广博文化知识、崇高职业精神、过硬工作本领的专业人才队伍。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制定意见如下。
1. 聚焦政治素质培养。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始终把政治素质培养作为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努力做到善于从政治上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稳妥把握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
2.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立身之本,自觉抵制名利诱惑和低俗庸俗媚俗,净化“交际圈”“朋友圈”,始终珍惜荣誉、谦虚谨慎、爱岗敬业,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做德艺双馨的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各播出机构要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言行,明确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引导他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自觉地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3. 明确审批管理要求。各播出机构要对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各播出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类施策,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对参加各类活动时因自身言行不当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播音员主持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4. 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各播出机构要把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加强网络传播、占领网络空间的重要力量,努力把播音员主持人的线下影响力延伸到线上,不断提升主流媒体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公信力。各播出机构要坚持“群众在哪里,阵地就在哪里”,对播音员主持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文字音视频信息发布等行为,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根据职务行为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质分别提出管理要求,教育引导他们努力熟悉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网络舆情意识,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做网络空间正能量的传播者。
5. 严格持证上岗规定。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各播出机构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
6. 加强合作节目管理。各播出机构要始终紧绷导向意识,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坚决防范各类传播风险。在播出购买、合作等非自制节目前,要严格审核播音员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综合考虑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认真审核把关播音员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7. 深化“四力”教育实践。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特点,研究开展系统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文艺观教育。各播出机构要经常性安排播音员主持人走出演播室、直播间,对每年度深入基层的时间、频次作出明确要求,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始终坚定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各播出机构要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8. 压紧压实管理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播音员主持人管理责任。各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执业资格注册、信息发布规范、社会活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执业资格注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9.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级广播电视协会、网络视听协会、播音员主持人委员会和新闻界、文艺界道德委员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通过发倡议书、评选表彰、树立典型引导广大从业者为公众树立好榜样,通过对不良风气、劣迹人员发声谴责等形式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推动形成良好行业风气。
各新闻单位所属新媒体、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意见精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