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教育培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持证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第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二)搭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管理平台,建立持证人员培训档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如实出具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总体要求,开展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行业协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如实出具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持证人员参加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应当自2022年起完成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各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业协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每个学时至少45分钟,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为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开设的线上继续教育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累计学时。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业务的申请人。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第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业务。第六条 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信息变更事项办理。第七条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通知单、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持证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第十一条 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三)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等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被列入行政许可清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体系特别是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制度亟需完善。为此,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在上述制度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建议,并召开了专题论证会,请我部相关司局、演出行业和法律专家、演出经纪人员代表等从继续教育和资格证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在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主要内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记录与应用以及附则四章。一是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要求继续教育应当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部及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二是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员的职责。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工作制度、搭建在线学习平台、组织开展培训等;鼓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不得收取费用,行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应当突出公益性,用人单位应当为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演出经纪人员除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外,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培训。三是记录与培训部分,主要明确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为其参加的各种培训的累计学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共17条,主要明确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等内容。一是在组织管理方面,明确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统一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业务。二是在资格证申领方面,明确申请人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信息变更事项办理。三是在信息变更方面,持证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四是在资格证补发方面,持证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资格证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五是在资格证注销方面,明确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持证人员主动提出申请,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证件依法被吊销时,注销资格证。同时,明确了上述业务的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