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贵州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为繁荣发展贵州音乐事业,为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做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不断探索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实现途径。支持和代表音乐工作者,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积极反映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探索实施分级分层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基层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音乐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加强文艺界行风和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队伍。团结动员贵州音乐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反映会员和音乐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尊重艺术规律,继承和发扬贵州多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外界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且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重视和关心音乐表演及音乐教育工作,举办交流、座谈,教育科研和演出观摩等活动,促进我省音乐表演艺术及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和发展。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完善人才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对新文艺群体及中青年一线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注意发现、培养新生力量,积极发展、吸收有成就、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家人才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二条 加强对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统筹管理,建立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把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工作纳入协会整体工作布局,协助其开展学术、艺术活动,推动行业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挖掘、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尊重、扶持各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贵州各民族音乐家的团结。
第十四条 坚持文化惠民、文化为民、文化乐民,不断提升音乐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动员、鼓励引导越来越多的音乐工作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走进基层为群众送去更多美好精神食粮,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高度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音乐活动,推广和普及音乐艺术。
第十五条 促进并加强与外界音乐组织、音乐界人士和及音乐文化的往来与交流,促进音乐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团结和友谊,积极推动贵州音乐走出去,为贵州音乐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州音乐家协会及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下属二级协会为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音乐家协会和全省性音乐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以及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对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贵州籍或在贵州工作公民,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贵州省音乐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凡在本省工作的中国音乐家协会员,均为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当然会员。我省各民族、各行业中有突出成就和影响的民族音乐家或从事音乐相关工作、活动,并有突出成就和影响的新文艺群体成员,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可直接发展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犯罪,由主席团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用驻会秘书长一人,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听取和审议贵州省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其职务由贵州省文联党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主席团成员采取适当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述职。
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是协会当然理事,实行“席位制”,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变动的,自然更替。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并加强统筹管理,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贵州省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音乐家协会的简称为“贵州省音协”,英文译名为:Guizhou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GZMA),会址设在贵州省文联团坡桥办公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贵州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贵州省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