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18年8月27日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izhou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简称贵州省民协(GFLAA)。
第二条 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贵州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团结、组织贵州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开展民间文艺的调查、搜集、整理、创新、研究和交流工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员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员要在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本会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民间文艺工作者、各团体会员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二)规划和组织贵州省民间文艺的调查、搜集、整理、创新,研究和交流。对成绩突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及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根据宪法及法律法令精神,保护会员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指导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产业服务活动。
(四)做好资料搜集、图书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加强与省内外及国内外民间文艺领域的联系交往和学术交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自觉弘扬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恪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民间文艺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优秀的民间歌手,故事家、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他民间艺人;
在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中作出贡献,有一定成就者;
从事民间文艺的教学、编辑、出版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四)经政府批准登记的省内各市州民间文艺家协会、行业单位和民间文艺团体,经申请和审查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工作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相关业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委托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主席、副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是省委宣传部管理的重要岗位和重要舆论阵地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艺双馨,是本艺术门类的领军人物;
(二)一般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同志;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8周岁,新文艺群体、民营企业及个体自由职业者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由贵州省文联任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顾问和名誉主席、常务副主席、常务理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7日第七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