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译名:“Guizhou Literature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贵州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由贵州省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文艺评论组织和关心支持文艺评论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是专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家及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根本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发挥导向作用,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办公机构设在贵阳市科学路17号贵州省文联办公大楼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培养文艺评论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文艺评论人才,发展建设文艺评论研究队伍。
3.普及文艺评论,推广研究成果,团结评论队伍,扶持研究人才,介绍国内外理论研究信息。
4.编印学术刊物及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5.组织学术评奖及成果申报。
6.组织参加省内外各种学术交流。
7.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应热爱文艺评论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在省级刊物发表二篇以上论文或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级刊物发表三篇以上论文者。
2.从事文学艺术、文化产业组织管理工作,并对文艺评论研究予以积极支持者。
申请入会的人员经本会会员一人或团体会员推荐,获得本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各市州成立地区协会,各地区协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相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和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意见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刊物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向本会申报学术成果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每年向协会报告科研实绩。
第十一条 会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特殊贡献,本会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奖励;会员创作、发表及其它正当权利受协会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责:
1.研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4.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后,可提前或延后会期。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总结协会工作,制订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有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7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负责主持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主席团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2.团结带领本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3.本会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4.主席团可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名誉主席和副主席。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有以下来源:
1.上级机关所拔经费;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协会成员单位筹措;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它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