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贵州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之一。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是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杂技批评的良好氛围,广泛团结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交流合作、成果展示、惠民服务,开展理论研讨、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杂技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杂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比赛演出、观摩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积极推荐杂技工作者参加全国及地方的各种赛事及评奖活动,并通过艺术交流、业务探讨、理论研究与评论工作等推动杂技艺术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条 促进国际杂技文化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杂技家的友谊,为推动贵州杂技在世界的影响力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积极拓展正规学历教育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学、培训工作,推动贵州杂技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和引导民间杂技健康发展,提高艺术水准,发挥资源优势。支持开展民间的、业余的杂技活动,促进普及与提高,活跃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杂技家和杂技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杂技文化产业。加强统筹,促进联动,形成全省杂技新局面。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热爱杂技事业,有贡献、有影响的杂技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省内各杂技团体、杂技家协会及带有杂技学科专业的艺术学校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人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公司)推荐,经本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部分没有团体会员单位的自由杂技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其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对贵州杂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杂技艺术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会员、名誉顾问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和演出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和理事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2.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3.有不当言行,未造成严重影响,由主席团集体或委派成员予以批评纠正,及时改正者,保留资格、职务;继续为之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4.有破坏杂协政治生态、团结和谐的言行、诬告他人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较大,由主席团集体或委派成员予以批评纠正,及时改正者,保留资格、职务;继续为之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5.主席团成员长期不参加协会工作、履职不力,由主席团集体或委派成员予以批评纠正,及时改正者,保留职务;继续为之者,报经省文联分管领导、党组同意后,责令其辞去职务或直接免去其职务,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理事会成员、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等,由主席团集体或委派成员予以批评纠正,及时改正者,保留资格、职务;继续为之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全省作出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贵州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本会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4人组成主席团。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按照干部选拔并按任用程序任命。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一是,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的。三是,因工作需要调离我省或文艺部门的”。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省内各地、州、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地方协会、学会组织。本会对地方协会、学会组织在工作和业务上有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并应经常交流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社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杂技家协会简称贵州省杂协,英文名称是Guizhou Acrobatics Association (缩写为GAA),会址设在贵阳市。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贵州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杂技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