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1年4月20日经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贵州各民族舞蹈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和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贵州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新文艺群体舞蹈工作者和管理者,积极创作具有浓郁贵州地方特色上的多民族舞蹈,开创在新的历史时期贵州舞蹈发展的新局面,推动和促进贵州舞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三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鼓励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开展创作、教学、理论研究及评论活动,推荐各类舞蹈作品参加全国比赛。共同探讨在新时期舞蹈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作品版权等面临的若干问题。
第五条 加强我省各民族、各地区舞蹈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挖掘工作,组织舞蹈家们深入生活,下乡采风,开展创作活动。
第六条 鼓励专业舞蹈家重视普及工作,大力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与发展,对少年儿童活动及中老年舞蹈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关心会员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维护会员的艺术创造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舞蹈工作与事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做好发展会员及团体会员工作,齐心协力,团结广大会员,为出作品、出人才做好组织、引领、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举办各种舞蹈比赛、文艺演出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省舞协下属的相关专业学会,完善组织机构,推动贵州舞蹈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及舞蹈组织工作3年以上,拥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各市、州会员具备会员条件,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推荐,征求单位同意,经所在市、州舞蹈家协会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凡在舞蹈事业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省内、国内、国际重大舞蹈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不受从业年限、名额及专业技术职称限制,经本人申请,向所在地区团体会员单位备案,即可凭获奖证明,由贵州省舞蹈家协会批准直接入会。(本省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本会所组织的
各种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一)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处分而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已不再从事舞蹈范畴的工作;
(四)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愿交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权,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主持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会员分别选举产生、它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修订本会《章程》,讨论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8人。秘书长为当然代表,实行席位制,根据工作需要自然更替。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助。贵州省舞蹈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的简称为“贵州省舞协”,英文译名为:Guizhou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GZDA),会址设在贵州省文联团坡桥办公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舞蹈家协会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州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贵州省舞蹈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贵州省舞蹈家协会。